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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3月1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1-13 08:33点击:

  《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并加强对散落民间的红色资源的抢救性征集;明确红色资源名录建议名单的提出和认定程序,并实行动态调整;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红色资源名录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按照红色资源分类,《条例》对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周边环境氛围、保护修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

  《条例》提出,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鼓励市县政府对相同类型红色资源进行整合,鼓励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建。推动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支持有关红色资源管理单位组建合作联盟加强交流合作。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总机:86-10-8782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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