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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区法院新闻速递(1月15日—1月19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1-20 17:21点击:

  九原区法院新闻速递(1月15日—1月19日)1月16日,九原区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度党建述职评议暨中层干部述职大会,全面梳理经验成果做法,认真查摆弱项短板不足,科学谋划工作思路举措。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文辰出席会议,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全体干警参加会议。会议由院党组书记、院长肖强主持。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表彰全区优秀法院全区优秀法官全区法院办案标兵的决定》,九原区人民法院被授予“全区优秀法院”荣誉称号。

  1月17日,参加自治区高院举办的“内蒙古法院云课堂 ——院长讲坛”讲座。

  1月18日,参加自治区高院举办的“内蒙古法院云课堂 ——深入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等六个文件专题辅导讲座。

  1月19日,参加中院举办的《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及国际司法协助专题培训。

  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受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纠纷的案件。

  一天傍晚,七岁的葛某独自一人来到网红秋千处,当时售票入口处无人,葛某便自行走到操作秋千的工作人员身后,工作人员没有注意到,推起的秋千意外撞到了葛某,导致葛某鼻骨骨折,治疗花费数千元。那么场所经营者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邱某经营的网红秋千属于公共娱乐场所,邱某作为经营者和实际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入口工作人员的缺岗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进入场地受伤,故认为邱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或参与群众活动时,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险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仍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对于责任比例,还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加以合理认定。葛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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